当事人信息
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住茂名市高山路69号大院新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向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万豪,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李伟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梁万豪,被告李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尚欠的租金、未还物资折价款合计51138.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6648元)给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被告因建设电白康复中心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一份,租用原告的门型架、长短支撑、上托等建筑器材。协议约定:租期60天内,租金按实际建筑投影面积1400平方米×6元/平方米计;超过60天的,租金按日计算;租赁期满,承租方全部归还租赁物资给出租方,10天内双方结算核定租金总额,承租方如欠还出租方物品要即时计付赔偿金(赔偿货物价格按第一条表中购置价计算);承租方归还租物,出租方按损坏维修与报废标准验收入库,报废、丢失或损坏的租物由承租方按协议第一条表中购置价及维修费用支付给出租方;承租方不按本协议支付出租方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收款项的千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出租方;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先后将大批脚手架器材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相继租用原告物资至2018年4月底。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结算支付租金给原告。2018年5月2日,经原告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36776.04元、未还物资折价款14362.20元共计51138.24元未付。对尚欠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伟波出庭辩称:不是我不付租金,而是后期租金是原告直接向电白康复中心收取的。我早就叫原告到工地去拉回材料,但原告一直推脱不肯来拉,要李向荣本人出庭才能说清楚租金问题。原告在其他工地尚欠我费用,扣减后租金方面我已经不欠他的了,超期单个项目计算租金过高不合理,材料已经退还给原告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建设电白康复中心工程需要,被告租赁原告的门型架、长短支撑、上托等建筑物资使用。2016年1月12日,双方签署《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简称《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三、租金计算及支付:脚手架及配件(本合同第一项的1-8号物资)租金按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楼层标高3.61米以下的每平方米陆元人民币计算;(2)楼层标高3.6米以上至6.3米的每平方米壹拾贰元人民币计算;步步紧(本合同第一项的9、10项物资)租金按第一条款的日租金单价及实际租用期间计算。脚手架项目建筑投影面积约1400平方米,乙方每30天向甲方支付一次月租金(即每月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金)。租用时间:从租用物资第一车当天计算起至60天止,超过该时间的,每超期一天按第一条款日租金单价及实际租用数量计算租金,并且乙方每30天向甲方支付一次月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全部归还租赁物资给甲方,10天内双方结算核定租金总额,乙方如欠还甲方物品要即时计付赔偿金。赔偿货物价格按第一条表中购置价计算),否则仍当租用,续收租金。乙方不按本协议支付甲方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均按应收款项的5‰计收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租出物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租金支付以收据为凭(甲方收取的租金不含税,若开税票,乙方要另交税金)。乙方使用后多余的和拆下不需要的租用物资要及时返还给甲方,超过10天的要按上表单价计算租金给甲方。……五、运输、验收办法: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程。即租用时由甲方负责运送物资到乙方工地;如乙方一次所需物资不足一车,则由乙方负责运费。归还时由乙方负责运回甲方仓库。租赁物资在乙方工地的装卸费由乙方负责;在甲方仓库的装卸费由甲方负责。租出及归还双方都要在甲方仓库进行清点验收,如乙方不能到场清点验收的,可委托其代理人验收。清点验收后,双方即时在《租赁物资收据》、《租赁物资返还收据》上签字:甲乙双方的实际租赁数量以《租赁物资收据》、《租赁物资返还收据》确认数量为准。六、损坏及丢失的赔偿办法:租赁期间乙方对甲方的物资负保管责任。乙方归还的租赁物资必须是甲方的原物,乙方不能随便替换。乙方归还租物,甲方按损坏维修与报废标准验收入库。报废、丢失或损坏的租物按本协议第一条表中购置价及维修费用支付给甲方。所有甲方租给乙方的物资必需达到原相关的质量标准,损坏的物资在第一条表中没有注明的,按损坏程度甲方收相应的维修费。七、乙方委托姓名:陈浩伟。2人或其中任何1人进行租赁物资清点验收。如果乙方委托人不在场,由其他人员签收的,乙方也要认可。八、解决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
《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相关建筑施工物资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租用原告相关建筑施工物资至2018年4月底。2018年5月2日,经原告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36776.04元、在租物资折价款14362.20元,两者共计51138.2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双方致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将相关建筑施工物资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一直租用原告相关建筑施工物资至2018年4月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6776.04元、在租物资折价款14362.20元,两者共计51138.24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超期单个项目计算租金过高不合理,但原、被告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用物资的月租金单价,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后期租金应是原告直接向电白康复中心收取,被告一直叫原告到工地拉回材料,但原告推脱不肯去拉,但《租赁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乙方每30天向甲方支付一次月租金……五、运输、验收办法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程。即租用时由甲方负责运送物资到乙方工地;如乙方一次所需物资不足一车,则由乙方负责运费。归还时由乙方负责运回仓库。”,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已将材料退还给原告,其所欠租金8400元已在其他工地项目中抵扣,且合同是做假的,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月利率2%,因此违约金应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5月2日起计至被告支付租金及未还物资折价款共计51138.24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伟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金及未还物资折价款合计51138.24元给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
二、被告李伟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1138.2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5月2日起计至付清租金及未还物资折价款共51138.24元时止)给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李伟波负担。被告李伟波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茂名市茂南汉匠建筑物资经营部,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