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 负责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蔡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与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共有4571.0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经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 榕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