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会成,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龙会成罚金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黔2623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会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罚金二十五万元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因龙会成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会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