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广播电视局底商39号。
经营者:栾素荣。
被告:营子矿区中金珠宝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桥西街道广电局楼底商。
经营者:管帅。
被告:鹰手营子矿区娃娃坊童鞋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桥西街道广电局楼东数第4间底商。
经营者:杨阳。
被告:邹井会。
审理经过
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与被告营子矿区中金珠宝店、鹰手营子矿区娃娃坊童鞋店、邹井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