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全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圣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全力与张圣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圣港名下登记有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横山岭村东路143-144号房屋(产权证号:浙(2019)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14543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圣港名下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横山岭村东路143-144号房屋(产权证号:浙(2019)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14543号)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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