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彭某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第三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一诉被告彭某二、第三人曹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一诉被告彭某二、第三人曹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徐满云
人民陪审员 黄正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寅
书记员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