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彭某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第三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一诉被告彭某二、第三人曹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一诉被告彭某二、第三人曹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徐满云

人民陪审员  黄正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寅

书记员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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