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同江市。 原审被告:同江市某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向阳乡。 法定代表人:尚某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麻某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某伟与原审被告同江市某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麻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0)黑088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洪玉 审判员 胡 丹 审判员 张井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