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哲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阳市棉城文光旷园小区A16幢602房。

法定代表人:姚木水。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潮阳市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城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创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哲颖与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的(2000)汕达法经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哲颖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哲颖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潮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有址于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办事处旷园市场西外侧12号铺【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1303065号,建筑面积:36.04平方米,】及址于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办事处旷园小区市场内C幢首层8号铺间【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758046号,建筑面积:31.39平方米】等房地产。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粤0512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上述两处房地产。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称,因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房地产的具体位置,申请暂不处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上述房地产的具体位置不明而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哲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潮阳市旷发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旷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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