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山海天泰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胡淑玲。
被执行人:洛阳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大槐树。
法定代表人:杨旭凯。
被执行人:杜春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王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邱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炉旺工贸有限公司、杜春义、王卫、邱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炉旺工贸有限公司、杜春义、王卫、邱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799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