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城区祥和华府25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NLGW46R。
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立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谢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康曙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朋、康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被告已支付了物业费。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祁门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笪好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