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枝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广东鹤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易伟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枝华与被告易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枝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付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20年9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贰万元。原告因生活需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易伟东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无证据提供。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易伟东向李枝华签订一份《借据》,内容载:“现易伟东借李枝华人民币贰万元正,经双方协议,在适当时候清还。现立此证据为凭”。《借据》签订后,易伟东一直没有向李枝华偿还借款,李枝华经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枝华与易伟东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枝华将借款20000元出借给易伟东,但约定在适当时候清还,视为对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李枝华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易伟东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李枝华请求易伟东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履行期限,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将起诉状送达易伟东,即为李枝华的请求到达易伟东之日,7天答辩期为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本院确定2021年4月28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易伟东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易伟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枝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李枝华预交),由被告易伟东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