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克山县。
被告:蔡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安县。
被告:富xx,女,年龄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与被告蔡x、富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