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刘合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孙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会洪与被告刘合讲、孙远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会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7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24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刘利华邀约原告一起做卖沙生意,由原告刘会洪出资,原告抽取每吨沙子一元,事后返还本金。至2019年12月16日,原告既未收取抽成亦未收到被告刘利华返还本金,于是向刘利华催要,刘利华再次承诺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被告孙远辉为刘利华提供担保。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并已由被告孙远辉提供了担保的原因,于是宽限了刘利华一个月的时间,但刘利华逾期未能兑现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会洪诉被告刘合讲、孙远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2019年12月16日欠条)中明确体现刘利华欠刘会洪79000元,并不是被告刘合讲,被告刘合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刘合讲与刘利华属同一人,故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会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刘会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