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600号。
负责人:韩京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刘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刘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张俊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郑芳芳、刘国友、刘珍、张俊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