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住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四号。
被执行人:杨晓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与杨晓峰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轮后冻结杨晓峰名下平安银行存款69268.68元、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沈河支行账户1077289.05元,冻结平安银行理财账户。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