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本东,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749716355。

法定代表人:龚佑洪。

被告: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住所: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42564P。

法定代表人:陈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村主任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三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第三人:聂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勤与被告石门县芦垭煤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城区芦垭煤矿,第三人李三保、聂军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勤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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