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胜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南川西路XXX,现住青海省都兰县XXX。
被申请人:杜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现住该址。
被申请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胜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诺木洪农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4758元。申请人蒋胜洪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PZDW202063280000000XXX)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诺木洪农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4758元,冻结期限为两年(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
案件申请费1544元由申请人蒋胜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