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杭州路56号太阳家居一楼C区2号。
法定代表人:秦宝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龙,系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李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检察院干部,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长春市哥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