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法定代表人:许云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豪,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段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金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537162.49元,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7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查询名下无房产和车辆。走访被执行人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名下少量生产资料已被查封,我院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向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参与分配。其他再无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37162.49元,已结标的0元,未结标的1537162.49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