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云禄,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5XX****XX.
住所地阿拉山口市友谊路**。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500元,未执行执行标的为23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新民发现被执行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