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林海,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童刚、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汪磊,男,汉族,1987年07月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林海因诉被申请人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林海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磊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41854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林海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汪磊在安徽某公司有27.5%的股权)。申请人徐林海提供与葛飞飞共有房屋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林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对被申请人汪磊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41854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或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二、对申请人徐林海与葛飞飞共有的南陵县籍山镇碧桂园房屋(产权证书:皖(2019)南陵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在人民币44185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如果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29元,系由申请人徐林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徐林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水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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