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西藏嘉黎县。
被告:古如才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嘉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仁与被告古如才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仁及被告古如才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古如才旺支付购车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江仁于2019年8月17日以35,000元的价格给被告古如才旺卖了一辆车牌号为藏EB0323的车子,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古如才旺将该购车款于2020年8月1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仁,但至今被告古如才旺未向原告江仁支付该购车款。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古如才旺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古如才旺辩称,原告江仁所说都属实,但被告古如才旺现在没钱向原告江仁支付该购车款,因为被告古如才旺现在欠下的外债太多,经济条件也特别差,被告古如才旺会在今年挖完虫草后向原告江仁支付一点,望原告江仁能宽限。
原告江仁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一份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买卖车辆的事实及被告古如才旺尚欠原告江仁购车款35,000元。对此证据被告古如才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被告质证 被告古如才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7日原告江仁将一辆车牌号为藏EB0323的三菱车卖给被告古如才旺,双方当时约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告古如才旺一次性向原告江仁支付剩余购车款35,000元,但被告古如才旺至今未向原告江仁支付该剩余购车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仁提供的合同能够证明被告古如才旺尚欠原告购车款35,000元的事实。故被告古如才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江仁要求被告古如才旺支付购车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古如才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原告江仁支付购车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古如才旺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已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尼玛贡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强巴曲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