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郜振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丹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与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简称金枫公司)、黄丹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枫公司、黄丹枫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丹枫名下无房屋、土地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轮候查封了金枫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的濉出国用(2009)第16号、濉出国用(2009)第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设施、厂房等,但系轮候查封,振兴公司亦未提供金枫公司、黄丹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振兴公司的意见,待发现金枫公司、黄丹枫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雷雨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袁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