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宋丰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宋丰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339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宋丰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3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1执3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