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蕲水春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付畈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黄银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蕲水春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