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号6FLA12。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红,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文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浆水镇前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赵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文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毅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飞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