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葛现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现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现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4.32元,利息18.5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83.96元(暂定截止日期2020年7月2日),违约金按照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206.8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9月2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葛现管贷款22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1个月,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时,应按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款项到期后,被告葛现管于2018年9月24归还过欠款1295.68元。后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剩余1206.81元。2018年11月2日,乐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阿拉金公司并通知了被告。
被告辩称
葛现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乐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乐视公司开业的批复各一份,证明乐视公司具备小额贷款的资格;2.贷款合同、乐视公司单笔电子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与乐视公司、阿拉金公司间贷款合同成立。3.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乐视公司将业务操作功能的“网银U—KEY”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4.债权转让确认单一份,证明于2018年11月2日乐视公司将对被告葛现管22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5.债权转让通知单一份,证明2018年11月2日,原告阿拉金公司通过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葛现管,乐视公司已将对被告葛现管22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根据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日,乐视公司、阿拉金公司与被告葛现管签订贷款合同,被告葛现管向乐视公司贷款2200元,借款期限为6周,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5%,违约金为应付账款×0.05%×逾期天数,乐视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将2200元汇入被告指定的账号。2018年11月2日乐视公司将对被告葛现管22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同日,原告阿拉金公司通过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葛现管,乐视公司已将其对被告葛现管22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原告自述被告葛现管于2018年9月24归还过欠款1295.68元,仍下欠904.32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乐视公司系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贷款资格的法人,其和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乐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将债权转让通知通过熊猫APP以短信的形式成功发送给被告葛现管,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成功接收到原告债权转让通知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主张乐视公司和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没有行使抗辩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904.32元为基数计算,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并未超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按日利率0.05%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葛现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4.32元并支付利息18.53元; 二、被告葛现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904.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33元、公告费555元,均由被告葛现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本灵 人民陪审员 王乃坡 人民陪审员 侯希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