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仵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7121514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仵朋罚金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追缴被执行人仵朋违法所得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6日先后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仵朋名下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仵朋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证券开户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仵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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