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杨家豫,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邓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刘城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路*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2020)黔0123执1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修文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邓大海、刘城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邓大海、刘城宇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的代偿借款本息36504.90元及代偿后利息4569.55元(代偿后利息以36504.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9年05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3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为履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在原执行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城宇公积金账户及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城宇的工资卡,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城宇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二、停止对被执行人刘城宇工资卡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