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39号5-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淑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溪,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忆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忆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河北龙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