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巧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51100314(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余关乡赵沟村大花岭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83M4DX3。 法定代表人:闫中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捍卫,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鹏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DKHB6J。 法定代表人:李坤山,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桑宝玉,男,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张改芝,女,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刘少坤,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巧平与被告内乡县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宝玉、张改芝、刘少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 雷 审 判 员 孙晓峰 人民陪审员 周明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