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宗桂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骏、李磊与被告宗桂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骏、李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桂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骏、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工资款13000元整,并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宗桂顺因在湖北承包工地需要工人做地坪施工,就联系宋骏、李磊去那边做活。在湖北工地做几天活工程就结束了。双方经结算,宗桂顺支付了宋骏、李磊工资款15000元,剩余41000元宗桂顺于2021年元月2日打一张欠条给宋骏、李磊,承诺该工资款于2020年腊月29日(即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后宗桂顺于2021年2月10日付20000元,2021年2月11日付8000元,尚欠13000元。宗桂顺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拖,为维护宋骏、李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宗桂顺未作答辩。
宋骏、李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宋骏、李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事项;
二、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
宗桂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宋骏、李磊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宋骏、李磊提供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12月,宗桂顺在湖北承包一建设工地,联系宋骏、李磊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宗桂顺给付部分工资,尚欠41000元。宗桂顺于2021年元月2日向宋骏、李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宋骏、李磊人工工资41000元整于2020年腊月29前给付宗桂顺2021年元月2日”。之后,宗桂顺给付28000元,尚余13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予以履行。本案中,宋骏、李磊为宗桂顺提供劳务,宗桂顺支付工资,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宗桂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宋骏、李磊主张宗桂顺给付工资款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宗桂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骏、李磊13000元,并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宗桂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