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负责人:宋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海江因与被上诉人单立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冷海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被上诉人单立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冷海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