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团江,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名山县红星镇龚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龙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团江诉被告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团江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团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团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团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