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宁玉芝。 (2018)鲁04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宁玉芝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3.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