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贵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安贵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安贵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安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安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