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龙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动路8号和9号中间。

法定代表人:朱成刚,经理。

被告:南皮县晟杰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刘八里乡付村开发区。

经营者:毕树鹏。

审理经过

无锡龙卓机械有限公司与南皮县晟杰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龙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龙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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