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崔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何贵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志永与被申请人崔建国、何贵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敏以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虞城县(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崔建国、何贵娇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敏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