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沙英哈帕斯,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靳忠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沙英哈帕斯与被告靳忠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沙英哈帕斯、被告靳忠彦到庭参加诉讼,由沙吾列哈力塔依担任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胡沙英哈帕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其与靳忠彦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靳忠彦返还土地51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其位于哈巴河县萨尔塔木乡阔什喀尔拜村的51亩地承包给被告,合同期限为16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每亩90元,共计73,440元。该土地2020年10月阔什喀尔拜村开展土地整合并安装了节水灌溉,因此土地转租费达到了每亩600元。承包价上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承包费,但被告不同意变更合同。
被告辩称 靳忠彦辩称,承包土地属实,当时按照承包年限的长短承包价格各不相同,承包十六年每亩90元。承包的土地是下潮盐碱地,地里面杂草也很多,承包之后其平整土地、修建围栏、桥梁设施,进行投入改良了土地,地涨价了是国家的政策,其靠着承包的土地谋生,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的话,要求原告按照市场价格每亩600元支付其承包费、违约金及投资的设施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2日,胡沙英哈帕斯(甲方)与靳忠彦(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萨尔塔木乡阔什喀尔拜村有土地使用权证的83.3亩地中的51亩打草地承包给靳忠彦,该地块南至铁丝网、北至排碱渠、东至铁丝网、西至哈斯木别克土地,承包期限为十六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承包费每亩90元,合计73,440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440元,剩余款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负责该地无任何权属争议,如国家征收或采取其他措施时该地的补偿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约定违约条款:在承包期间如有权属或其他干涉乙方种地等纠纷,可以要求甲方赔偿该地产生的损失。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乙方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致使土地性质发生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土地承包合同》有原阔什喀尔拜村村委会盖章,阔什喀尔拜村现已合并至喀拉奥依村。2020年10月该村开展土地整合并安装了节水灌溉,2021年土地流转费为每亩600元。以上事实有胡沙英哈帕斯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萨尔塔木乡喀拉奥依村村委会证明,靳忠彦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胡沙英哈帕斯与靳忠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靳忠彦,原立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际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胡沙英·哈帕斯主张因土地整合安装了节水灌溉造成土地流转费上涨,靳忠彦不同意增加承包费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解除合同,因市场价格波动源于多种因素,并无证据表明系单一的土地整合节水灌溉原因导致,且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长达十六年的承包期限,作为经常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应当预见到在约定的十六年承包期限内土地流转价格有上涨的可能,此系双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经营风险,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已经过半,因土地承包市场价格上涨单方要求提高承包费或者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胡沙因·哈帕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法定理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胡沙英哈帕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51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靳忠彦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胡沙英哈帕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胡沙英哈帕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美强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