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唐盛农蓄产品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那曲镇高原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阿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伟,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布白玛,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小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藏唐盛农蓄产品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唐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上诉人西藏唐盛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小林签订《合同书》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未查清,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唐盛农蓄产品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茂 军 审判员 白 天 玉 审判员 塔 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