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许凤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131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凤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宣判后,许凤平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21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许凤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凤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凤平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凤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凤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