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秋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潘道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胜与被执行人潘道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财产查控及强制措施: 1、多次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银行有大额存款、无车辆,互联网银行无大额款项流动痕迹,无房地产、不动产登记信息;2、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1执3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红宇 执行员 范立学 执行员 李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