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黄细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醴陵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细鸥、彭东与被执行人醴陵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3435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4月2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冻结醴陵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到期日为2022年5月5日),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8月25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醴陵市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8月25日),本案执行金额相对较小,本院暂未处置上述房屋;4、2021年8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其财产将依法在后续其他执行案件中予以处置。(本案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3435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3435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颜 璇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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