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14号。
原审被告: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东津财政所一号楼。
原审第三人:王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民初4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金额730万元以上,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立他字第40号批复,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最高500万元受理范围,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依据的法发[2015]7号《通知》没有明确规定调整湖北省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依据该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且(2008)40号批复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湖北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志刚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的问题,由于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住所地在襄阳市经开区东津财政所一号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730.6万元,未达到双方当事人均在湖北省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属湖北省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应由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