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李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池生与被告李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池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阳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池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阳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池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阳池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