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树兴,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滦平县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诚明郡小区K1号楼3层-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兴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树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滦平县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张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0824执46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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