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宝刚,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仇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李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刚诉被告仇利萍、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宝刚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利萍、李彦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宝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仇利萍、李彦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任宝刚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减半收取11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宝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