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红,男,山西原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大同市城区。2009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0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红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城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红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房屋产权办等,被执行人李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被告人李红罚金三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