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满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张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满兰与被执行人张人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人清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人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线索。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人清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人清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满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