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南商城1幢。
法定代表人:沈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庄嫒,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赖麻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帅益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帅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山、赖麻帝、帅益苗、帅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